(2012)浙金辖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英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缨。上诉人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商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个体户王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磊与上诉人之间是代理出口关系,被上诉人承诺与上诉人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2012)金武商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采购合同,由被上诉人生产三人座弯脚秋千框架,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提供的规格、尺寸等定单要求,加工产品提供给上诉人,已完成合同履行义务,其生产加工行为地在武义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武义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