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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夏某、屈某与郭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屈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屈某。被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夏某、屈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不得对二申请执行人在自己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翻建房屋进行阻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与其父郭义忠依然聚众阻挡二申请执行人的正常施工活动。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对案外人郭某司法拘留,后经其所在村民小组组长李某保提前解除拘留,至此被执行人郭某及案外人不再阻挡。二申请执行人亦称无人阻挡,并请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