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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汉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宗建与谢元根、方红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建,谢元根,方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汉民保字第00025号原告王宗建,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租住汉滨区。被告谢元根,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告方红艳,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同上,系谢元根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建与被告谢元根、方红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建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汉滨区老城办教场路14号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谢元根、方红艳所有的位于汉滨区老城办教场路14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宝江审判员  王红侠审判员  郭小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来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