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汉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宗建与谢元根、方红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建,谢元根,方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汉民保字第00025号原告王宗建,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租住汉滨区。被告谢元根,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告方红艳,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同上,系谢元根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建与被告谢元根、方红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建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汉滨区老城办教场路14号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谢元根、方红艳所有的位于汉滨区老城办教场路14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宝江审判员 王红侠审判员 郭小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来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