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执字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薄寅鹏与被执行人董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寅鹏,董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00101号申请执行人薄寅鹏,男,1953年10月21日生,汉族,第一钟表机械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董延才,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秦岭钼业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薄寅鹏与被执行人董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薄寅鹏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