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叠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成燕与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燕,梁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叠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周成燕。被告:梁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燕诉被告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母亲已经同意代被告归还借款,并已经重新立下借据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燕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成燕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周成燕。审判员 易桂宁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