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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成燕与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燕,梁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叠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周成燕。被告:梁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燕诉被告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母亲已经同意代被告归还借款,并已经重新立下借据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燕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成燕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周成燕。审判员  易桂宁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