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袁尚健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尚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尚健,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010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尚健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尚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袁尚健在本市武侯区华尔兹广场,使用事先偷配的被害人薛某位于该广场7号1栋2单元22楼11号房屋钥匙,进入该房内,盗走铂金手链一条、铂金对戒一对、诺基亚手机二部、夏普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996元。同年2月9日,被告人袁尚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尚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件现场及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证明材料、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袁尚健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尚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尚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尚健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全部追回,可对被告人袁尚健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袁尚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尚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晓强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李含荣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阚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