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文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2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利,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咸阳市旬邑县。2007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1日被抓获,同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利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文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文利至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外事学院南校区门口,趁行人高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盗走高某LG牌GD580手机一部。同日21时许,被告人文利至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邮局门口,趁行人谢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盗走谢某诺基亚牌50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两部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70元。当日,文利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领条、提取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信息;2、被害人高某、谢某的陈述;3、被告人文利的供述和辩解;4、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利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10日止)。二、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锐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锐201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