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彭州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成都秀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秀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彭州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秀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义才,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世聪,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1)彭州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的存款予以冻结59060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学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