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严某某,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少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见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某诉称:2001年11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不合,多次吵闹打架,指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吴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23日经人介绍并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0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吴佳颖,2004年5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吴佳新。婚姻存续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因原告不同意法庭调解,故调节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育有两个孩子,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提出离婚,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告为了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之主张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严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