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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渭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某,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在庭审后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提出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永清审 判 员  张 正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