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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范剑飞、吴东明、江彤与解培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剑飞,吴东明,江彤,解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范剑飞,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吴东明,男,汉族,无职业,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江彤,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解培祥,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剑飞、吴东明、江彤与被执行人解培祥(2012)永民执字第239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解培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