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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褚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赔偿申请执行人18049.69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7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