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浙江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23号申请人:浙江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0010004121548466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3月5日,出票金额人民币166948.90元,出票人:浙江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帐号:19030101040005506,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收款人:绍兴市天池服饰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延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李 川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