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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34)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郭春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