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临沂市通源瓷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沂市通源瓷业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工业供销公司,临沂同发瓷业有限公司,顾廷房,顾昭然,石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95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瑞芹,该联社理事长。被告临沂市通源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廷房,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06号。法定代表人顾昭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琪。委托代理人李纳,女,成年,山东省临沂市工业供销公司职工,住本单位。被告临沂同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高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李传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滨。被告顾廷房。被告顾昭然。被告石凡。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临沂市通源瓷业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工业供销公司、临沂同发瓷业有限公司、顾廷房、顾昭然、石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马元林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贯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