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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泰安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泰安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416号原告王某被告泰安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钱继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