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泰安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泰安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416号原告王某被告泰安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钱继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