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孙某某,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小兵,男,30岁,系原告之弟,住址同原告。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