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孝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孝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孝义市新义街办振兴街345号1楼8户。被执行人:任某,孝义市新义街办振兴街245号1楼8户。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吕梁市人民法院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吕民一终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任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从2012年1月份开始,两女儿抚养,教育费每月4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25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任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任某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尔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