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翠云、王广礼等与顾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美英,张翠云,王广礼,王广义,王广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美英,女,1957年1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云,女,1942年7月15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礼,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市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义,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市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莲,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市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顾美英与被上诉人张翠云、王广礼、王广义、王广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顾美英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顾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顾美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