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智聪与谭细贤、麦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聪,谭细贤,麦锐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张智聪,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谭细贤,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麦锐权,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聪诉被告谭细贤、麦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75元,财产保全费3395元,合共8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光审 判 员  朱文卉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