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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潜民一初字第0099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尤现坡与赵晓元、潜山县云漫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现坡,赵晓元,潜山县云漫出租车有限公司,葛卢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潜民一初字第00998-2号原告:尤现坡,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赵晓元,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潜山县云漫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经理。被告:葛卢送,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现坡诉被告赵晓元、潜山县云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葛卢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尤现坡因事故受伤尚在治疗中,需待其治疗终结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 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国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