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甲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张某之妻。被告张甲。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甲腾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29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选柱申请撤诉,经审查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