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家勋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家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974号罪犯黄家勋,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2日作出(1997)成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30日作出(1997)川法刑一核字第558号刑事裁定,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刑初字第13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家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14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家勋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家勋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0年1月21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2004年7月20日、2007年3月1日、2009年4月3日作出(2004)雅刑执字第612号、(2007)雅刑执字第64号、(2009)雅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减剥夺政治权利2年)、1年6个月、1年7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家勋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家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