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火红与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火红,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628号原告:徐火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剑锋、邢培红。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洪。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火红诉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火红于2012年5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火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徐火红负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