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625一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磊与冀准、孟祥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磊;冀准;孟祥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625一1号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冀准。被执行人孟祥霞本院执行张磊与冀准、孟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冀准、孟祥霞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磊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