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孟庆英与蔡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英,蔡景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孟庆英。委托代理人姜经仁,威海环翠羊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景乾。委托代理人宋英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英与被告蔡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宪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