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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大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祭台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大伟,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祭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翟大伟,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祭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祭台小区3号楼24层。代表人梁建成,该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翟大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祭台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大伟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从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帐户扣划8425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517��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