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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姬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30日生,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黄延梅代理审判员  贺 瑞代理审判员  闫 劼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