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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裴某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