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裴某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