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陈某甲,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陈某乙,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为由,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钟 凡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智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