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9-07-17
案件名称
郭宝岐与吕立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宝岐;吕立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18号原告郭宝岐,男,南皮县宝岐水暖门市部。委托代理人张忠亮,男,住南皮县。被告吕立光,男,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