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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9-07-17

案件名称

郭宝岐与吕立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宝岐;吕立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18号原告郭宝岐,男,南皮县宝岐水暖门市部。委托代理人张忠亮,男,住南皮县。被告吕立光,男,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