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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春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春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安宜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宁玉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乃勇,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沈明祆,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夏春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春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自行协议,故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