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滏东大街555号。法定代表人陈林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斌。被告杨艳芳。原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长代审 判 员 吕江涛人民陪审员 冀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令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