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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相民调初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姚惠康与苏州盛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惠康,苏州盛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相民调初字第0515号原告姚惠康。委托代理人俞水祥。被告苏州盛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如意路98号。法定代表人朱惠荔。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惠康与被告苏州盛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惠康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惠康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惠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姚惠康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