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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344号原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组织机构代码:75601361-0)法定代表人王文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核,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汤天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90元,减半收取13295元,由原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欢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