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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时德春、唐从龙与唐从龙、周银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德春,唐从龙,周银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时德春,打工。委托代理人:虞爱荣,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从龙,成年人。被告:周银霞,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德春与被告唐从龙、周银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德春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时德春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昌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