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诉张少飞、闫军柱、王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张少飞;闫军柱;王宏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代表人王麦侠,该支行行长。被告张少飞,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生。被告闫军柱,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生。被告王宏刚,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与被告张少飞、闫军柱、王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 鸣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鹏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