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船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秦桂荣与刘春华、王铭野、张英、刘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荣,刘春华,王铭野,张英,刘春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秦桂荣,女,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春华,女,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王铭野,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张英,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刘春艳,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翰冰,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荣与被告刘春华、第三人王铭野、张英、刘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桂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韬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