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42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环城西路锦绣兰庭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8105218-7。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男,42岁,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