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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时太国与吉林省永吉县实验高级中学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太国,吉林省永吉县实验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时太国,男,朝鲜族,职工,住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永吉县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李延海,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太国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吉县实验高级中学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永吉县实验高级中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眀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