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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荣执一字第7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华恩与荣成市人和镇刘家嘴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恩,荣成市人和镇刘家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荣执一字第762-3号申请执行人王华恩。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刘家嘴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6)荣人民一初字第72号调解书,于200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刘家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交付尚欠申请执行人之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与荣成市人和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有财务收入托管业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刘家嘴村村民委员会在荣成市人和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的收入款予以扣留,款额至27330.28元为止,待本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