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峰峰矿区某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晓晓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