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冬月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7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新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丁冬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法定代表人冯卓。委托代理人姚伟。原告丁冬月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谅解,原告遂于2012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冬月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冬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