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大串与马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串,马利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69号原告:刘大串,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祁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被告:马利权,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串诉被告马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本院依法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大串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