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桂琴、张捷与榆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琴,张捷,榆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高桂琴,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原告张捷,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高桂琴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永宏,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榆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樊志永,男,系公司经理。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代理人孙新林,男,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琴、张捷与被告榆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桂琴、张捷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桂琴、张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琴、张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桂琴、张捷承担。审 判 长 鲍登利审 判 员 赵树人助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