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505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吴会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敬哲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