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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初字第1-2号原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538号宝石大厦9-11F。法定代表人:徐自强。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陵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福海。本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浙嘉民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113767828.13元资产予以诉讼保全,现因本院准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113767828.13元资产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郭嘉雄审 判 员  褚 翔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