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于安忠与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安忠,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于安忠,男,1950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安忠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2012)永民执字第267号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中级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