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现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8552.6元,并承担诉讼费26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杨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