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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姚俊峰申请执行苏朋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俊峰,苏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姚俊峰,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兴庆路105号出租汽车公司家属院2单元1层。被执行人苏朋利,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碑林区北郭门**号。本院受理的姚俊峰申请执行苏朋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